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55****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6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惠忠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1月10为361132.86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刚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姚玉华、季立刚、张玲对被告季惠忠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3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季惠忠、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刚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姚玉华、季立刚、张玲负担220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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