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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忠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737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370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2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08
    发布日期 2015-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晓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建国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晓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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