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忠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737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370号 |
案号 | (2014)嘉海执民字第020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08 |
发布日期 | 2015-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晓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建国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海宁汇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晓中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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