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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练公路3555号的浙江红利富实木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浙江红利富实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1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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