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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金鹏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杨玉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65220159****022K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聂玉强与被告哈密市金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哈密市花园乡富民安居工程团结社区公建楼买卖协议》; 二、被告哈密市金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聂玉强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返还房屋其他费用17763元及利息,利息均自每笔款项收到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聂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哈密市金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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