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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1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发热体的生产。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单位生产车间共分为5层,其中其中一楼设有烧结车间,现场设有烧结炉(RXZ-90-42)90台、高温烧结炉(RXZ-120-42)3台、真空烧结炉20套、振动筛2台、清洗机2台、烘箱9台、喷砂机1台、除尘器3套、显微镜2台;二楼为办公区;三楼分别设有注塑车间,现场设注塑机98台;窑炉车间现场设有窑炉1套、振动机4台;粉碎筛粉车间现场设有粉碎机10台、振动机4台;捏合车间现场设有捏合机20台;三维粉筛车间现场设有双锥混合机2台;搅拌筛粉车间现场设有摇摆机2台、碗型机2台、双门烘箱24台;品控室现场设有激光粒度分布仪1台;四楼分别设有磨平车间,现场设有磨床33台;检测室现场设有显微镜136台;浆料房A区现场设有滚筒式球磨机11台、真空脱泡搅拌机10台(3台SIE-MIX90 、10台SIE-MIX90)、数显粘度计2台;浆料房B区现场设有三辊扎机2台、振动筛8台、单层玻璃反应釜2台、数显粘度计1台;浆 料房C区现场设有振动筛5台、搅拌机2台、烘箱5台、超声波清洗机4台;中试线浆料A区现场设有丝印机6台、烘箱2台、电桥仪2台、显微镜3台;中试线浆料B区现场设有纳米研磨机1台、烘箱1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烘烤房现场设有大型烘箱4套;五楼分别设有烧结车间,现场设有真空烧结炉29台;FQC检验房现场设有电桥仪9台、显微镜134台;QC检测房现场设有电桥仪66台、显微镜5台,丝印车间现场设有烘干炉28套、丝印机28台、扫描仪1台等生产设备。以上设备现场已安装完成,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质制品业”第54项“陶瓷制品”,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该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壹拾捌万贰仟陆佰玖拾肆元伍角肆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