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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78****17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00号
    案号 (2021)粤03执3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6603259】。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ZL201110066517.7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4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400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13333元(三案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4万元,在本案中予以分摊人民币113333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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