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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78****17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20民初12718号
    案号 (2020)沪0120执1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化三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二、被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化三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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