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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浦伟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07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2423号
    案号 (2017)苏0211执1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浦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吴曙昂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浦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立即赔偿吴曙昂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浦伟忠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浦伟忠、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2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0292元,由被告浦伟忠、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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