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税一所 罚 (2018) 348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9日申报所属期2016年1月、7月至8月、所属期2017年1月至12月、所属期2018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个人所得税,所属期2016年1月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为2016年4月20日,逾期943日。你(单位)2018年11月19日改正,属于逾期180日以上(不含本数)的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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