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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汇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052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4民初1151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恢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曲久希、郭振凯、曲凤仙、营口汇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任洋洋210838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计算,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开始计算,60838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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