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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国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983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528民初2403号
    案号 (2017)豫1521执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河南金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息县花木超市货款共计202360元; 2、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息县花木超市支付5%的滞纳金。 3、驳回原告息县花木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49元,减半收取2174.5元,由被告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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