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燕哈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75****75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民终1695号 |
案号 | (2020)豫0105执5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9989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2018年9月30日之后,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计至该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为“上诉人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董梅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19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9989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麻玉乾对上诉人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董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费10064元,由被上诉人董梅负担3321元,由上诉人河南百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麻玉乾共同负担6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4元,由被上诉人董梅承担2050元,由上诉人麻玉乾负担10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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