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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昌市盛德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8159****7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81民初1131号
    案号 (2018)赣0481执10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9-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限被告瑞昌市盛德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冬香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3日),律师费18120元。并自2018年4月4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偿还所有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柯冬香有权对被告瑞昌市盛德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瑞昌市瑞南路东南侧、南环路北侧,城西客运站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4430号、赣(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4431号、赣(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4432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新刚、孟艳玲、九江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6元,由被告瑞昌市盛德鑫贸易有限公司、田新刚、孟艳玲、九江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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