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476****65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8461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15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3,958,940.40元; 二、被告哈尔滨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3,958,940.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费20,000元; 四、被告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向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顺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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