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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76****6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785号
    案号 (2021)黑7103执恢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兴元借款本金1665000元。 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兴元上述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3元,由被告王军、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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