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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国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91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一初字第340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1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国电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小鹏借款本金295万元; 二、被告白金玉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南国电电气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295万元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河南国电电气有限公司、白金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960元,由被告河南国电电气有限公司、白金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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