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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6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9754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3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订购订书机自动化装配设备合同书已于2018年7月24日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设备预付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18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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