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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善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6032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636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6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与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订购茶灯自动化装备设备合同书》(合同编号XSKJ-20150601001)已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退回货款172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72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其中计至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以12000元为限); 三、被告王善武对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判项二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善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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