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170****6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2156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12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22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48648.08元(2017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韩勇、刘万霞、韩作辉、李方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中的11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643921.66元及2017年5月14日之后,分别按合同编号为13109115Z031-1、13109115Z031-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43元,由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韩勇、刘万霞、韩作辉、李方负担,由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机创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其中813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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