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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MA****JK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003民初1183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1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许昌赛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 5 月26日签订的《新合作广场中心商场物业服务合同》; 二、被告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赛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其中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为1146388.87 元,自2021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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