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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MA****JK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003民初1187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1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许昌卡地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 10月10日签订的《新合作广场中心商场物业租赁合同》; 二、被告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卡地亚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租金(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租金为715978.82元,2021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1月8日起以68718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自2020年4月1日起以224359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自2020年10月11日起以422901.82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自2021年4月1日起以实际拖欠租金(715978.82元+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为基数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许昌奥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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