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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4F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12民初4378号
    案号 (2019)苏0412执3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儒意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3902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1012252.64元以及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本金6739020元为基数按每日0.6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儒意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儒意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江苏儒意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江苏儒意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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