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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78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5338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恢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大军、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军清偿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郭大军、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第一项判决,原告刘军有权对拍卖、变卖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温泉镇龙湾温泉公寓楼1A幢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72元,由被告郭大军、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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