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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78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星民二初字第472号
    案号 (2017)赣0483执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大军、被告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506000元(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原告在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70元由原告承担12605元,由被告郭大军、被告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2965元。 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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