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626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8951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36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9-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刘石琴、夏爱红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案外人江苏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截至2014年9月14日的贷款本金353万元、利息104290.15元、复利1155.15元,之后的利息以35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65倍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刘石琴、夏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1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33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59058元,由被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刘石琴、夏爱红负担45272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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