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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26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96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1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汇票垫付款本金7917411.35元及利息(以7917411.3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5100元; 二、被告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34元,由被告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垫交,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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