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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锦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139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沙市民初字00948号
    案号 (2017)鄂1002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3-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明弘交付“滨湖国际”楼盘中12层以上,每套建筑面积为90㎡-110㎡之间的房屋两套,原告张明弘在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滨湖国际”楼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售房屋中享有选择权,所选择的房屋超面积部分,按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二、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完毕时,以1170000元日1%的标准向原告张明弘支付逾期赔偿金。 三、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向原告支付临时过度补助费5580元,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完毕时止,每月向原告张明弘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1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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