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锦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139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99号
    案号 (2017)鄂1002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3-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宗军与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解除原告李宗军与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三、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宗军购房款372298元; 四、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宗军已偿还给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38370元及利息45871.03; 五、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72298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9日起自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李宗军违约金; 六、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361630元,并自2016年7月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七、第三人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告李宗军登记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沙市区滨湖路滨湖国际2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待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偿后,原告李宗军、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房屋注销登记手续,该房屋归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九、原告李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提取的公积金64000元返还给第三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