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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保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80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
    案号 (2013)靖法执字第00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19
    发布日期 2015-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2000万元,以及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5月29日的借款利息、罚息508599.7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此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93333‰计算。二、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徐保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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