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仁德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56****4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终1615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日期 | 2019-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原审被告冯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范巧英归还借款本金7450000元; 四、原审被告冯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利率2%向被上诉人范巧英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93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计算至2014年1月29日,84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74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五、原审被告山西仁德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范巧英对上诉人程晓梅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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