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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华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993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2号
    案号 (2017)粤0404执恢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0万元整及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1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70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将逾期还款的利息调整至年利率24%。为方便计算,所有借款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计息,计至借款还清之日。 三、被告同意按下列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 第一期:50万元。诉讼保全解封同时支付法院解封的账号中的金额35万元(该款包括原告因追讨借款而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从原告诉讼保全查封的银行账号中支付,实际金额以解封当日该账户存款金额为准,原告同意该35万元款项不计利息,如非因被告原因造成被告无法支付原告申请解封的款项,被告不承担责任),2015年9月30日以前支付余款。 第二期:250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 第四期: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 第五期: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 第六期: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 第七期:7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支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的利息,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 四、被告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偿付借款,逾期超过十天的,原告有权就所有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原告需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如果原告未在期限内申请解除查封,被告无需执行本调解协议;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6810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4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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