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59****9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835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32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962698.80元及幕墙设计费127800元,合计7090498.8元;二、被告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分十期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每月底前付给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幕墙设计费709049.88元,如果被告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的全部工程款及幕墙设计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4月16日前申请解除其在诉讼期间提出的财产保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61752元,减半收取30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7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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