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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4872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昌民二初字第61号
    案号 (2014)昌民执字第00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6
    发布日期 2015-10-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岩峰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借款本金263,666.63元; 二、被告纪岩峰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利息19,292.49元; 三、被告纪岩峰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借款本金263,666.63元的罚息,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 四、被告纪岩峰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律师代理费2,439.00元;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对登记在宏野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吉C13066、车辆型号HFX6860K37、发动机号J36AB40000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96B0R245SHFF068的),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就被告吉林市富润工贸有限公司现存的质押定期存款存单,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金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孙剑对上诉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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