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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84MA****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1308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28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761960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308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一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本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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