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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43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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