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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纯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251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4号
    案号 (2013)深中法执字第01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1-21
    发布日期 2014-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借款本息10160万元及垫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自2006年1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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