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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泉中泉水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830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盘法民初字第2658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1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丽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柯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泉中泉水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云南柯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泉中泉水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宣宇追偿; 三、驳回原告杨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原告承担325元,由被告陈宣宇、云南柯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云南泉中泉水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9075元。 四、驳回原告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3元以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云南昱之创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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