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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邯郸涉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6MA****XD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9民初2929号
    案号 (2021)津0119执3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思遥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朱思遥法定代理人朱均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1477596账户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思遥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朱思遥法定代理人朱均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1477596账户内);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在统筹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思遥交强险限额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朱思遥法定代理人朱均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1477596账户内);被告秦学军赔偿原告朱思遥交强险限额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631527.22元(2775527.22元-交强险144000元)的70%即1842069.05元,扣除已付10000元和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赔偿款300000元,再付1532069.0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朱思遥法定代理人朱均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1477596账户内);杨建赔偿原告朱思遥交强险限额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631527.22元(2775527.22元-交强险144000元)的30%即789458.17元,扣除已付18000元,再付771458.1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朱思遥法定代理人朱均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的6231039919001477596账户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4元,保全费2020元,计14944元,由原告负担6874.24元(予以免交),被告秦学军负担5648.83元,被告杨建负担2420.93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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