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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58****4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9918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淑肖借款本金6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  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被告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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