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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同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342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2民初5661号
    案号 (2017)津0102执3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0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青艳、被告天津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文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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