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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曲江案字〔2018〕第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基柱堂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罚款:8000元(捌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2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林宏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