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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拉善左旗宝勒德医院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921L5****8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1民初1713号
    案号 (2020)内2921执1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阿拉善左旗宝勒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返还采暖费42000元,水费5868.72元。被告阿拉善左旗宝勒德医院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告宝勒德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宝勒德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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