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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155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行初81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变更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丛人社监处字(2019)第17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中确定的五日内支付赵振洲、赵琳等8人工资金额为70052.19元; 二、撤销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邯人社行复决(2020)01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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