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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开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27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港民初字第00451号
    案号 (2015)港执字第00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0
    发布日期 2015-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开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邵建华人民币38500元,并自2012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以385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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