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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诚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晓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908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48号、(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06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恢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诚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小勤2014年1-4月份承包垃圾清理款209680元。 二、驳回原告苏小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东莞市诚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02元,由被告负担3742元。反诉受理费611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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