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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天一(无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东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768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滨民初字第0480号
    案号 (2014)锡滨执字第02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0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斌、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天一(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无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结欠苗晓强借款本金255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及利息具体付款计划为:1、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9月20日间的利息;2、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0月20日间的利息;3、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1月20日间的利息;4、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20日间的利息;5、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0日间的利息;6、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及该款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20日间的利息。 二、如周斌、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天一(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无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苗晓强有权就未付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全额强制执行。 三、周斌、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天一(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无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向苗晓强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周斌、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天一(无锡)建设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无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项所涉款项已由原告苗晓强预付,四被告负担部分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支付苗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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