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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42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5民初1047号
    案号 (2020)豫0425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第一期款项人民币伍拾万(500000元)元整,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整,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元)整,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剩余款项819676.04元。以上款项共计9319676.04元,全部由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到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名称: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收款账号: 41001586610050205712的银行账户内。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保证向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账号无误,以实际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有效转出时间、金额为准。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确定的收款账号及开户行有变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否则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仍按原账户付款视为已付款。二、如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和数额向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含上述条款中未到期的款项及到期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应向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8年2月6日起,以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至剩余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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