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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福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060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584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4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庹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唐秀群对被告庹国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赵杭、俞奕冰、陆基灯、伊梅仙对上述被告庹国华的债务最高金额人民币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9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庹国华、唐秀群、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俞奕冰、赵杭、陆基灯、伊梅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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