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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6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65号
    案号 (2016)鄂05执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828775.47元,并从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支付利息。 二、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敞口垫付票款19976134.76元,利息973830.60元,并从2015年4月3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以19976134.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三、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13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15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25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831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34号,上述房产的土地证号均为:宜市国用(2010)第19010662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在2600万元内优先受偿。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市国用(2010)第19010662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40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猇亭区先锋路东侧四处厂房[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13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15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831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开)字第0380934号]2014年和2015年的租金2048152.96元享有质押权,有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2048152.96元内优先受偿。 五、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姜斌、黄代翠、黄代军对第一、二项下的债务在4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6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694元,由被告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士祥、曾程、姜斌、黄代翠、黄代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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