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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6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96号
    案号 (2016)鄂05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3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保理融资本金6472000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利息4021797.56元,并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以647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325%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07200元。 三、曾程、富程化妆品(宜昌)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士祥、黄代军、姜斌对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65400元,减半收取182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700元(均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预交),由曾程、富程化妆品(宜昌)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士祥、黄代军、姜斌共同承担。曾程、富程化妆品(宜昌)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士祥、黄代军、姜斌应在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转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 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曾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签订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0年云集(抵)字0016号、0017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且前述两份合同所载明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的最高额抵押权已经设立。该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均为2010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的债权已确定,依法享有对曾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栋2-819号的房产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043734号)、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栋2-1112号的房产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043732号)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84498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故在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有权以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449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且各方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即2016年4月18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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